根据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汕市监交办[]30号),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年6月28日对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陆丰龙潭分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产品宣传标签写有:澳诺锌钙特改善成人腰膝酸软、手足麻木、多汗、抽筋、失眠多梦、脱发、易疲劳、烦躁易怒、抵抗力低、口腔溃疡及痤疮等字样,与其销售的产品所标示的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据当事人称,年12月,向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0盒,进货价每盒30.5元,截止案发时,已售出6盒,每盒销售38元,销售款元,赚取利润45元,当事人提供进货及销售凭证。在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询问中,当事人对其销售产品适用范围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在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产品宣传标签写有的“澳诺锌钙特改善成人腰膝酸软、手足麻木、多汗、抽筋、失眠多梦、脱发、易疲劳、烦躁易怒、抵抗力低、口腔溃疡及痤疮”等字样,与其销售的产品所标示的不符,其误导消费者销售标签标称适用范围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和适用范围进行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元。

本案中,年9月9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陆市监执二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亨有的权利。年9月15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书》,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商品来源及获利情况等信息,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及时纠正错误,按照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建议以教育、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培养消费习惯、创造消费需求,建立、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促进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不但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通过依法查处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陆丰龙潭分店虚假宣传行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经营者能够在公平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展竞争,从而使竞争机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警示了各市场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作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供稿: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颜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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